今天父親又去出庭了,為了台中市第十四期公辦事地重劃工程之地上建物、土地改良物相關查估、公告即拆遷建物給付分配補償金之訴訟,提出建物為何人出資、等相關之證明。
為了這筆賠償費,我父親兩個不要臉的兄長,多次訴諸法律未果,卻不知收手!還設計陷害。今日訴訟的結果,父親同樣準備很多證明文件、連署書,還有前任地主的土地租金收據、建屋工人簽名蓋章、所有證據通通準備妥當,沒想到卻仍然是沒有結果。
這實在是很可笑的台灣司法!第一~土地為承租自建、改建,承租人是我父親。第二~賠償金之發送,是新任地主允諾給予承租戶請領。第三~此為市政府獎勵制度,如果住戶不自行拆遷,將無賠償金,政府強制拆除。
沒想到那兩個"垃圾",居然以我爺爺生前曾租過此地為由,硬是說現在的房屋是爺爺建的,我父親準備了改建前的相片,跟目前屋子的相片,也有當地很多人的簽名作證,沒想到書記官卻連看都不看、也不進行會議,就直接要我父親認罪!還要我父親跟那兩個垃圾人和解,這律法是保障這種人的嗎?
而且那對方律師咆哮,大玩文字遊戲、玩法律、比口才,我看他可以去當相聲演員了!而且單看書記官跟律師之間的互動,很難不去想是不是˙˙˙?我們沒有直接證據,所以不要講明,不然會被告!這些玩法的人,惹不得。
如今對方律師提出我爺爺生前請的用電證明,直指現在的房屋是爺爺所建,我父親拿出相片,請問那時代是有鐵皮屋頂?而且經過一百年還這麼新?真是可笑!可是書記官卻採信律師的話,幾乎是一開始就預設立場,書記官完全偏向那兩個垃圾請的律師!真不知準備那麼多的證據證明有何意義?法官連看也不看。
原來台灣司法如此黑暗,令人失望與不恥,法律真的爛透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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